据了解,转制本该在去年完成,但因国家大事频发,最终推迟至今年。
相对于中央立法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言,地方立法实现的是由点到面、逐渐深入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拾遗补阙和填补沟壑。
此外,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政府还制定了9000多部地方性规章。大量事实说明,在现行立法体制和国家立法机关的运作机制之下,没有地方立法强有力的补充和配合,国家立法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将难以实现,中央的意旨就难以向地方延伸;没有地方立法对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因地制宜的安排,各个地方、乃至全国法制的发展与完善也是不可想象的。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扎根于特定地方的地方立法机构成为人们的集中关注对象。这样,各个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就有机会进行种种立法尝试和制度实验,推进各项制度的创新,从而使得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1979年11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3件地方性法规。
在一个比全国小得多的立法主体单元内,公民对立法的直接参与将变得更加现实可行。通过地方立法,地方可以进行量身制作和因地制宜的立法试验和制度创新。要让人民满意,唯一的办法就是服从法律,遵从法律。
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与全国一刀切的激进做法相比较,试点性的改革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政治和谐有更好的作用。你是一个法学专家,在有关地方性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上,有着突出的贡献。如对底层民众,考虑到底层的文化以及其他阻碍它得到公正司法的因素,为他们创造更多更好的维权体制,如法律援助中心的优势化,以及鼓励更多的公益律师。法官在执法中倚重于法外的因素考虑,不仅造成成文法被弃置,而且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判断权的行使就不能依赖于外在的强制性或行政性,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和干扰。现将摘要发表,供大家参考。
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们的法律整体上是民众或人民意思的体现,但某些方面也有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地方。另外就是中国国情的差异,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儒家历史文化传统,和的文化基因根深蒂固。如果司法过分地考虑不着边际的民意,就会离人民越来越远,人们也就越来越不相信司法。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一定会被人民所推翻。
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法官必须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县政改革与司法制衡于建嵘:我考虑司法改革主要是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思考的。为什么?我们必须看到体制上的差异。
从表面上看,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些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就很难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第二个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地方政权与司法制衡,用司法来制衡县级政权。
可是,为什么一个暂时没有达成共识的做法,法院的最高领导人那么执著地要去推广。一个是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主张司法精英化职业化的观点。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司法领域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要么变形走样,要么逐渐被视为一种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的过时东西而加以抛弃。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司法权威与规则至上于建嵘:对在司法改革中要根据中国国情这个看法我是同意的。于建嵘:在你的分析中,非常强调对中国国情的把握。另外,我们讲司法独立,还必须看到中国的社会基础。这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我们要相信民众的创造力,也要相信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
田成有:在我看来,法官一定要走职业化的道路。你说那些希望地头办案的呼声是民意,为什么那些希望中国司法改革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声音不是民意呢?这不是对同为公民的人群采取双重标准吗?你认为审判案件要注重运用与人民群众接近的审理案件的形式。
我们对法律研究得越深,就越会感到法律和政治的交汇以及和现行政治体制的碰撞,要想躲避政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没有责任的司法,就不可能产生司法权威,也不可能让人们信任司法。
具体案件的判决它是不直接干预的,也是无法左右的。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
另一个是以高一飞为代表的司法要坚持走人民性和群众路线的司法改革观点。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只能滋生不健康的民意。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在你的基本观点中,可以看得出你认为司法改革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既注重司法的职业化又不失司法的人民性的这么一条道路。
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把目光胶着在本土上,在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上。
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主义的路线,却导致法院走向了自我封闭,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打官司难、执行难成为问题。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
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如果真能这样,那电脑也能办案。
否则,法官为所欲为了怎么办?有些提法我想与你商量一下。到邓小平的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你更多地是站在政治公共权力的角度阐述观点的,认为政治的介入有益司法的运行。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致力于将西方的法律移植、克隆到中国大地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这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是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另外一些方面,我的看法和你还有些不同。
采取民众感到方便的形式。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把司法审判看成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
或许司法改革还存在第三条道路,那就是: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既注重司法的职业化又不失司法人民性的改革道路。那种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民愤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